在采购货物时,经常会遇到响应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的问题。为此,在招标采购方式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之所以在招标采购方式中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制造商操纵控制市场,组织供应商恶意串通,所以将投报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相同的供应商(代理商)视同为一家,从而引导政府采购市场充分竞争,避免垄断。
那么,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式中如果也遇到类似的响应--供应商所投货物品牌相同或核心产品相同,又该如何操作呢?